在现代企业的运作中,规模越来越大,涉足的行业面越来越宽,聘用的员工越来越多,当然,所面临的环境和问题也越来越复杂。特别是项目管理的兴起,一项工作所涉及的人员、部门越来越多,有的甚至要求员工跨国合作,要求上下游供应商和客户的参与。
跨国公司利用分布于世界各地的进行项目开发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诸如波音777、空客A380之类的需大量整合外部资源的项目也正日渐增多。面对难以预见的大量问题,错综复杂的各种关系,已不是某个超级英雄仅凭一己之力所能胜任的了。并非要否定个人英雄,但个人英雄主义的时代的确已经过去。没有一个目标一致、分工明确、组织有序的团队,要面对急剧变化的环境及日趋激烈的,别说发展,生存都将是问题。
团队不是随便一群人的简单组合。管理大师杜拉克曾说过:“组织(团队)的目的,在于促使平凡的人,可以作出不平凡的事”。团队概念强调整体的利益和目标,强调组织的凝聚力。团队中的每一个人围绕着共同的目标发挥最大潜能,而管理者的任务主要为员工创造积极、高效的工作环境,并帮助他(她)们获得。团队之所以能够起到1+1>2的效果,主要是因为团队中的每个成员都能为了共同的目标齐心协力、同舟共济。
大雁是一种天生的合作者。当我们看见成群的大雁排成“人”字型队伍步调一致地飞行时,不禁为它们的表演而惊叹。科学家发现,大雁以这种形式飞行,要比单独飞行多出12%的距离。因为为首的大雁在前面开路,能帮助它两边的雁形成局部的真空,从而减少飞行过程中的空气阻力。更可贵的,在飞行过程中领头雁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会定期变换者。
据统计,在所有诺贝尔获奖项目中,因协作而取得的占三分之二以上。在诺贝尔奖设立的头25年中,因合作而获奖的占41%,而现在则上升到80%。
过去,管理者集各种大权于一身,处处小心,大事小事都一个人说了算,管理起来费时费力;而员工唯一的工作就是服从指挥,怎么说,员工就怎么做,也不必对结果负责。而现在,企业更需要团队合作,那种以权力为中心、自上而下、等级森严的管理方式已经不有适应时代的需要了,上、下级角色正在发生彻底,级别关系越来越模糊。在团队中,并不特别强调权力,而是强调以摩托罗拉式的“自我承诺”来实现共同目标。管理者不再是集权者和发号施令者,他们正逐渐向教练、顾问、推动者、支持者和服务者等角色转变,同时,他(她)们的管理也相应降低。而员工被赋予更多的权利、更大的灵活性和更广阔的空间,他(她)有权决定采用何种方式完成任务,而不需要再等待来自于上级的指令。通过团队合作,提高了员工在企业中的地位,员工参与决策的程度越来越高,对企业的感和归属感也越来越强。每个人都积极主动地参与团队工作,自觉地分担和困难,工作效率与效益大大提高。显然,员工在积极主动的工作状态下与在被动服从的情绪中所创造的业绩有着天壤之别。
“的个体”是不存在的,但建设一支“的团队”却是完全可能的。以下这些建议对你组建优秀团队并保持其高效运作定会有所帮助:
保持团队的多元性。团队中应包括不同个性和不同才能的人,这样可以充分利用员工各自的特点进行优势互补,从不能角度保证目标的实现。总之,你的越丰富,组成的团队就越出色。
确定合理的目标。目标为团队指明方向,应能代表团队的意志,获得团队中大多数成员的认可。
为团队掌好舵。作为团队者,作为企业管理者,你的最重要职责之一就是在保持组织活力的同时,确保企业或团队始终朝着一个方向发展,始终不偏离目标。
容许员工犯错,并立即予以纠正。没有人永远不犯错,关键是你要使团队所有员工从错误中获得教训,使之成为一笔。
充分利用个人魅力。者应充分尊重员工的个体差异,包括他(她)们的、信仰、背景、背景、观及需求。你应有宽广的胸怀,能够坦然接受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切忌居高临下,任何时候都不要摆出一副不可侵犯的面孔。除此之外,适当的放权也是必须的。
管好你的嘴和手,少插话,少插手。作为团队者,你应适时控制自己发表演说和多管“闲事”的,更下属更多参与的和发挥的空间。你不必担心员工会将事情弄砸,他(她)们根本不象你想象的那样脆弱和无能。每个人都很有潜力,如果给他(她)们,你会逐步发现:他(她)们往往干得比你期望的还要好。
和所有员工分享关键信息和成果。这有助于增强团队的向心力和员工的主动性,避免不必要的猜忌,而且还可使员工感受到自己在团队中的重要性,增强其心。
培养团队。团队是依靠凝聚力和协作来完成目标的,强调的是整体性。身为团队者,你应该使全体团队成员为实现共同的目标而全力以赴。如果团队中员工个人英雄主义过于强烈,即使能力再强,也未必能为共同目标做出多大贡献。对将个人利益凌驾于团队利益之上的个人英雄主义者,最好的办法就是请他(她)体面地离开。
福特汽车公司前、《ABetterIdea:RedefiningtheWayAmericansWork》一书的作者唐纳德在书中写道:“我在福特汽车公司所获得的宝贵之一就是:我深信,团队合作能使美国所有公司和组织的业绩表现大大改善。”对美国公司如此,对中国企业就会例外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