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五个部委联合会议,确定将在12月10日前完成社会保险费转税务部门征收的交接工作。2019年1月1日起,社保费改由税务部门全责征收。
有的人认为,这没有什么大不了的,我们很多地方的社会保险费本来就是有税务局征收的,听到这样的言论,我总是送上一个迷之微笑,心里暗暗地说“骚年,你还太柚子啦”,要知道,之前可是代征,是替别人干活,社保费缴费基数、缴费人数等都是社保局核定的,但现在税务局是主管,是责任人,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等都是有税务局自己核定了,这能一样吗?
这不,很多地方的税务局就积极行动起来了,这里贴上几个案例。
一、十年的社保历史欠账,法院裁定一次性补齐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8)苏0411行审124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被申请执行人常州市裕华玻璃有限公司。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认为被申请执行人常州市裕华玻璃有限公司欠缴2007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631897.92元、基本医疗保险费214321.9元、工伤保险费42028.8元、失业保险费104375.81元、生育保险费18509.72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常地税五社征字[2017]第434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征收社会保险费2011134.15元,并告知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相应的法律后果。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全部履行缴纳义务。
2018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发布2018第2号《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在税务机构改革过渡期以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并使用市局公章。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履行催告书,要求被申请执行人于催告之日起10日内履行,但其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于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本院强制执行欠缴社保费款1802293.53元。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作出的常地税五社征字[2017]第434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因税务机构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有权以申请执行人名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申请执行的常地税五社征字[2017]第434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之内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常州市裕华玻璃有限公司还应缴纳社保费款1802293.53元。
申请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常州市裕华玻璃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旦
人民陪审员 周杏琴
人民陪审员 程坚忠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邹 晶
二、各地执行社会保险费很多企业已经被追缴了
实际上,这绝不是个案,近期,裁判文书网公开了多地税务机关申请执行社会保险费的裁定文书,下面选摘几份,供读者阅读:
1、安徽省铜陵市地方税务局
被申请执行人:铜陵市东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铜陵市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6月2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铜地税费字[2017]0038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决定(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社会保险费3152806.70元)。
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安徽省铜陵市地方税务局的申请,被执行人铜陵市东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应缴纳的各项保险费计3152806.70元。
1、河南省汝阳县地方税务局
被执行人:洛阳市紫罗山水泥有限公司
申请人河南省汝阳县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6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洛阳市紫罗山水泥有限公司拖欠职工社会保险费一案,洛阳市紫罗山水泥有限公司欠缴社会保险费2157244.18元。
法院裁定:申请人河南省汝阳县地方税务局作出豫汝地税社征字(2017)400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三、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
被执行人:无锡市青年人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无锡市青年人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2016年1至2月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共计1266528元以及应加收的滞纳金。
法院裁定:准予对无锡市青年人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扣押、查封、拍卖无锡市青年人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1266528元以及加收的滞纳金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四、湖北襄阳市地方税务局
被申请执行人:湖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5月23日,高新地税分局认定湖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894402.96元。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襄高地税社征字[2017]601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
法律依据:
全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大常委会,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广东: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3月5日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发布 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自用人单位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用人单位欠费之日在2011年7月1日前的,滞纳金分段处理。对于2011年7月1日以前的欠费,用人单位主动补缴或经责令按时补缴的,不应核定滞纳金;用人单位经地税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由地税机关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对于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的欠费,由地方税务机关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第七条 对经责令催缴的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保费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可凭《查询单位存款账户通知书》(附件2)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查询到用人单位账户有相当于欠缴费款的存款后,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凭《划扣社会保险费的决定》(附件3)和《划扣银行存款通知书》(附件4),书面告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扣欠缴的社保费和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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