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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 老板跟公司“借钱”,被罚105万个税!个人银行账户不再“安全”!

2019-07-22 09: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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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开始,企业私人账户的每一笔流水都能被查清!一旦被稽查,补税是小事,还要缴纳大量滞纳金和税务行政罚款,构成犯罪的,更要承担刑事责任!公司老板个人银行账户不再“安全”了。


01

老板把公司的钱转个人账户

罚105万个税


最新案例:老板跟公司“借钱”,罚105万个税!


近日,有一个老板在前些年开了一家公司,生意还算红火,后来自己需要买一套房子改善改善生活,于是便从自己所开的公司“借”走了350万元到个人账户拿去买房子了。


公司少了350万那必须把帐做平呀,于是当时公司的会计是这样做账的:


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老板借款   350万元

    贷:银行存款      350万元


这笔借款一借就是多年,一直挂在“其他应收款”下没有归还。


大家看看这样处理有什么问题吗?肯定很多老板会说我也是这样做的呀!


也有很多老板在公司刚设立时是先把一笔钱转入公司账上转一圈后又转走了,当老板把钱转进来的时候是这样做账的: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股本—老板入股


抽走时也是把抽走的资金作为股东借款挂在“其他应收款”账下长期不归还。


以上这些会计处理看似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在今年“税务严打”的大环境下,这么做是致命的!


当地税局在对这老板的公司税务稽查中,在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下发现了这笔老板转走多年都没有归还的350万元“借款”,税局的同志看后把桌子一拍:这还了得,纳税!


最后对老板这笔借走的350万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70万元,并对少扣缴税款处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35万元,一共105万就这么的没有了


为什么这借走的350万元会被认定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呢?


在2003年时国家税务总局就曾下发了一个文(财税【2003】158号),其中在该文的第二条中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公司虽然是老板的,但是却不是老板的小金库,老板从公司帐上抽走资金长期不还拿去干别的什么事那是不行的。


02

2019年清查开始!

陕西成立首支税侦支队


2019年4月25日,榆林市公安局涉税犯罪侦查支队揭牌仪式在榆举行。市长与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出席并揭牌。


此次挂牌,是税侦支队发展的重要里程碑,税侦支队将以此次挂牌为契机,建立健全联合作战工作机制,统一调查取证程序和标准,逐渐形成一条大数据、大布控、大兵团的高效化联合打击工作链,有效解决企业走逃(失联)、证据销毁、资金转移、人员外逃等虚开骗税案件查办难点问题。


榆林市公安涉税犯罪侦查支队的成立标志着我国警税联手打击涉税犯罪进入常态化、实体化、制度化、机制化的新阶段,预示着双方协作将更加紧密、更具特色、更富实效。 税务警察离中国的纳税人越来越近了……


03

2019年严查个人账户收款


2019年各种税收优惠不断,程序不断简化,同时税务稽查也越来越严厉了!


2019年,税务稽查力度加强!税收稽查抽查比例提高,重点打击偷税漏税行为!


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在内的四部委共同部署开展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重点打击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为虚开发票的“假企业”、没有实际出口只为骗取退税的“假出口”。

04

2019私户避税走不通了,

多家企业被查被罚!


【案例一】云南国税稽查局对云南某一药企进行税务检查,在其送达的税务检查通知书中,明确列明需要该公司提交的资料就包括:


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个人的所有银行账户及明细。


【案例二】北京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用个人账户收取客户购货款被罚将近24万:


通州国税稽查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李某兵在工商银行和兴业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进行检查,发现,以上两个账户均是用于收取客户汇入的购货款。


经查,该公司当年度应申报而未申报收入2,219,332.08元,确认成本1,813,269.08元,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406,063元,应追缴当年度企业所得税101,515.75元。


处罚决定:对公司少缴增值税377,286.46元、企业所得税101,515.75元分别处以0.5倍的罚款,金额合计239,401.11元。


【案例三】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黄先生,2013年至2014年期间,担任本辖区京通某(武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该公司的经营管理。


其指使该公司财务人员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营业款项,再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883018元,占该公司同期应缴纳税额的97.17%,且该公司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税款通知后仍未补缴税款。


判决如下:公诉机关认为,黄祥耀采取隐瞒手段不申报纳税,逃避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883018元。


因其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已补缴税款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祥耀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05

2019年个人银行账户

进账多少会被查


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发布)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一、资金大额交易会被严查


1.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2.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3.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4.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简单来说:这3种情况,会被重点监管:


  • 任何账户的现金交易,超过5万;

  • 公户转账,超过200万。

  • 私户转账超20万(境外)或50万(境内)


二、可疑交易会被严查


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如果企业涉及以下这6种情况,要小心了:


1.规模很小的企业,却常搞出上千万的流水

2.资金转入转出有导常,比如分批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批转出

3.经营范围或经营业务跟资金流向没有关联度。

4.公户短期频繁且大额的给个人转账,或公户短期经常收到与业务没啥关系的个人汇款。

5.频繁开销户,并在开户前有大量资金流动。

6.闲置很久的账户,突然启用,并且有大量的资金活动。


三、对于可疑交易的管理办法


另外,我认为有必要再对可疑交易说一下,因为这里面也牵扯到金额。


(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2)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3)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4)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

(5)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业务特点明显不符;

(6)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

(7)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8)短期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

(9)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

(10)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

(11)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严重地区的客户之间的商业往来活动明显增多,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支付;

(12)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13)有意化整为零,逃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

(1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15)金融机构经判断认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上面中所说的的“短期”,指10个营业日以内。


如果金融机构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发现有客户符合上面可疑交易所列情形的,应记录、分析该可疑支付交易,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进行报告。


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营业机构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需要报送一级分行。


一级分行经分析后应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同时报送其上级行。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营业机构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要把报告表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所在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同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大额交易报告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银发〔2018〕125号),今年1月1日起,非银行支付机构也要提交大额交易报告了。


也就是说,2019年1月1日起,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机构转账出现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也将受到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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